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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维护国家清静的使命
第三章维护国家清静的职责
第四章国家清静制度
第一节一样平常划定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三节危害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四节审查羁系
第五节危急管控
第五章国家清静包管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清静,守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掩护人民的基础利益,包管刷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遂举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凭证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国家清静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一连生长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包管一连清静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清静事情应当坚持总体国家清静观,以人民清静为宗旨,以政治清静为基础,以经济清静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清静为包管,以增进国际清静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清静,构开国家清静系统,走中国特色国家清静蹊径。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清静事情的向导,建设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清静向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家清静向导机构认真国家清静事情的决媾和议事协调,研究制订、指导实验国家清静战略和有关重大目的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清静重大事项和主要事情,推动国家清静法治建设。
第六条国家制订并一直完善国家清静战略,周全评估国际、海内清静形势,明确国家清静战略的指导目的、中恒久目的、重点领域的国家清静政策、事情使命和步伐。
第七条维护国家清静,应当遵守宪法和执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包管人权,依法掩护公民的权力和自由。
第八条维护国家清静,应当与经济社会生长相协调。
国家清静事情应当统筹内部清静和外部清静、领土清静和国民清静、古板清静和非古板清静、自身清静和配合清静。
第九条维护国家清静,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事情与群众蹊径相团结,充分验展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清静的职能作用,普遍发动公民和组织,提防、阻止和依法惩办危害国家清静的行为。
第十条维护国家清静,应当坚持互信、互利、一律、协作,起劲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清静交流合作,推行国际清静义务,增进配合清静,维护天下清静。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整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清静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禁止侵占和支解。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配合义务。
第十二条国家对在维护国家清静事情中作出突出孝顺的小我私家和组织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在国家清静事情和涉及国家清静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任何小我私家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执法,不推行维护国家清静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清静活动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清静教育日。
第二章
维护国家清静的使命
第十五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向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生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视机制,包管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力。
国家提防、阻止和依法惩办任何叛国、破碎国家、煽惑叛乱、倾覆或者煽惑倾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提防、阻止和依法惩办窃取、泄露国家神秘等危害国家清静的行为;提防、阻止和依法惩办境外势力的渗透、破损、倾覆、破碎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维护和生长最宽大人民的基础利益,守卫人民清静,创立优异生涯生长条件和安定事情生涯情形,包管公民的生命工业清静和其他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增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接纳一切须要的防卫和管控步伐,守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清静,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国家增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守卫国家清静和生长利益需要相顺应的武装力量;实验起劲防御军事战略目的,预防和抵御侵略,阻止武装倾覆和破碎;开展国际军事清静合作,实验团结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外洋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清静、领土完整、生长利益和天下清静。
第十九条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清静危害的制度机制,包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要害领域、重点工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清静。
第二十条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危害提防、处置惩罚机制,增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提防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危害,提防和抵御外部金融危害的攻击。
第二十一条国家合理使用和掩护资源能源,有用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增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清静掩护步伐,增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周全提升应急包管能力,包管经济社会生长所需的资源能源一连、可靠和有用供应。
第二十二条国家健全粮食清静包管系统,掩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系统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清静预警制度,包管粮食供应和质量清静。
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偏向,继续和弘扬中华民族优异古板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提防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国家增强自主立异能力建设,加速生长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手艺和主要领域焦点要害手艺,增强知识产权的运用、掩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包管重大手艺和工程的清静。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清静包管系统,提升网络与信息清静掩护能力,增强网络和信息手艺的立异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焦点手艺、要害基础设施和主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清静可控;增强网络管理,提防、阻止和依法惩办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法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清静和生长利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靠和生长一律团结相助协调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一律,增强民族来往、交流、融会,提防、阻止和依法惩办民族破碎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协调,实现各民族配合团结斗争、配合昌盛生长。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掩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自力自主自办的原则,提防、阻止和依法惩办使用宗教名义举行危害国家清静的违法犯法活动,阻挡境外势力干预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提防、阻止和依法惩办邪教违法犯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阻挡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增强提防和处置惩罚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视察、提防、处置惩罚以及资金羁系等事情,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肃惩办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健全有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清静系统,起劲预防、镌汰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惩罚公共卫生、社会清静等影响国家清静和社会稳固的突发事务,增进社会协调,维护公共清静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国家完善生态情形掩护制度系统,加大生态建设和情形掩护力度,划定生态掩护红线,强化生态危害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惩罚突发情形事务,包管人民赖以生涯生长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情形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损,增进人与自然协调生长。
第三十一条国家坚持清静使用核能和核手艺,增强国际合作,避免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增强对核设施、核质料、核活动和核废物处置惩罚的清静管理、羁系和掩护,增强核事故应急系统和应急能力建设,避免、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康健和生态情形的危害,一直增强有用应对和提防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坚持清静探索和使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清静收支、科学考察、开发使用的能力,增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清静。
第三十三条国家依法接纳须要步伐,掩护外洋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清静和正当权益,掩护国家的外洋利益不受威胁和损害。
第三十四条国家凭证经济社会生长和国家生长利益的需要,一直完善维护国家清静的使命。
第三章
维护国家清静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天下人民代表大会遵照宪规则定,决议战争和清静的问题,行使宪规则定的涉及国家清静的其他职权。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遵照宪规则定,决议战争状态的宣布,决议天下总发动或者局部发动,决议天下或者个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迫状态,行使宪规则定的和天下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清静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凭证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媾和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决议,宣布进入紧迫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宣布发动令,行使宪规则定的涉及国家清静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凭证宪法和执法,制订涉及国家清静的行政规则,划定有关行政步伐,宣布有关决媾和下令;实验国家清静执律例则和政策;遵照执法划定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模内部分地区进入紧迫状态;行使宪法执法划定的和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清静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导天下武装力量,决议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目的,统一指挥维护国家清静的军事行动,制订涉及国家清静的军事规则,宣布有关决媾和下令。
第三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分凭证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清静目的政策和执律例则,管理指导本系统、本事域国家清静事情。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包管国家清静执律例则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照执律例则划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清静事情。
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应当推行维护国家清静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遵照执法划定行使审讯权,人民审查院遵照执法划定行使审查权,惩办危害国家清静的犯法。
第四十二条国家清静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清静的情报信息,在国家清静事情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拘捕以及执法划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清静事情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事情职员在推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清静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事情职员在国家清静事情和涉及国家清静活动中,应当严酷依法推行职责,不得逾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占小我私家和组织的正当权益。
第四章
国家清静制度
第一节一样平常划定
第四十四条中央国家清静向导机构实验统分团结、协调高效的国家清静制度与事情机制。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设国家清静重点领域事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分推进相关事情。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设国家清静事情催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清静战略和重大安排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各部分、各地区应当接纳有用步伐,贯彻实验国家清静战略。
第四十八条国家凭证维护国家清静事情需要,建设跨部分谈判事情机制,就维护国家清静事情的重大事项举行谈判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设中央与地方之间、部分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清静的协同联念头制。
第五十条国家建设国家清静决议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清静形势的剖析研判,推进国家清静的科学决议。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迅速、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网络、研判和使用制度,建设情报信息事情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实时网络、准确研判、有用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国家清静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凭证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清静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分在推行职责历程中,关于获取的涉及国家清静的有关信息应当实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开展情报信息事情,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手艺手段,增强对情报信息的判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剖析。
第五十四条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实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危害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国家制订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清静危害预案。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设国家清静危害评估机制,按期开展各领域国家清静危害视察评估。
有关部分应当按期向中央国家清静向导机构提交国家清静危害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健天下家清静危害监测预警制度,凭证国家清静危害水平,实时宣布响应危害预警。
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即将爆发或者已经爆发的危害国家清静的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应当连忙凭证划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报告,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审查羁系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设国家清静审查和羁系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清静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要害手艺、网络信息手艺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清静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举行国家清静审查,有用预防和化解国家清静危害。
第六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分遵照执法、行政规则行使国家清静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清静审查决议或者提出清静审查意见并监视执行。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认真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清静审查和羁系事情。
第五节危急管控
第六十二条国家建设统一直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清静危急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爆发危及国家清静的重大事务,中央有关部分和有关地方凭证中央国家清静向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依法启动应急预案,接纳管控处置惩罚步伐。
第六十四条爆发危及国家清静的特殊重大事务,需要进入紧迫状态、战争状态或者举行天下总发动、局部发动的,由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遵照宪法和有关执法划定的权限和程序决议。
第六十五条国家决议进入紧迫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验国防发动后,推行国家清静危急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遵照执法划定或者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划定,有权接纳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力、增添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殊步伐。
第六十六条推行国家清静危急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接纳处置惩罚国家清静危急的管控步伐,应当与国家清静危急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子、水平和规模相顺应;有多种步伐可供选择的,应中选择有利于最洪流平掩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步伐。
第六十七条国家健天下家清静危急的信息报告和宣布机制。
国家清静危急事务爆发后,推行国家清静危急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凭证划定准确、实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清静危急事务爆发、生长、管控处置惩罚及善后情形统一直社会宣布。
第六十八条国家清静威胁和危害获得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实时扫除管控处置惩罚步伐,做好善后事情。
第五章
国家清静包管
第六十九条国家健天下家清静包管系统,增强维护国家清静的能力。
第七十条国家健天下家清静执法制度系统,推动国家清静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国家加大对国家清静各项建设的投入,包管国家清静事情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肩负国家清静战略物资储备使命的单位,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和标准对国家清静物资举行收储、保管和维护,按期调解替换,包管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清静。
第七十三条勉励国家清静领域科技立异,施展科技在维护国家清静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国家接纳须要步伐,招录、作育和管理国家清静事情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凭证维护国家清静事情的需要,国家依法掩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清静事情职员的身份和正当权益,加大人身掩护和安顿包管力度。
第七十五条国家清静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清静专门事情,可以依法接纳须要手段和方法,有关部分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规模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国家增强国家清静新闻宣传和舆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清静宣布道育活动,将国家清静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系统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系统,增强全民国家清静意识。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力
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推行下列维护国家清静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执律例则关于国家清静的有关划定;
(二)实时报告危害国家清静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清静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清静事情提供便当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清静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须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守旧所知悉的国家神秘;
(七)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小我私家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清静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清静的小我私家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机关、人民整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员举行维护国家清静的教育,发动、组织本单位的职员提防、阻止危害国家清静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凭证国家清静事情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分接纳相关清静步伐。
第八十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清静事情的行为受执法掩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清静事情,自己或者其近支属的人身清静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清静机关请求予以掩护。公安机关、国家清静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法接纳掩护步伐。
第八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清静事情导致工业损失的,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赔偿;造成人身危险或者殒命的,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清静事情有向国家机关提出品评建议的权力,对国家机关及其事情职员在国家清静事情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诉和揭发的权力。
第八十三条在国家清静事情中,需要接纳限制公民权力和自由的特殊步伐时,应当依法举行,并以维护国家清静的现实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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